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
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
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改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
(一)调整比选方式。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以下简称“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通过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平台设置。比选平台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考。
(三)直接登记方式。采用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以及因时间紧迫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比选平台进行登记、签订合同并公示不少于3日。
先行开展招标的、续建或分期分批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需要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比选平台进行登记并公示不少于3日。
(四)自行选择方式。
1.发布报名通知。招标人通过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发布报名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报名申请截止时间等。
中选人确定前,招标人终止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应在比选平台中公告。
2.事前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标段划分、开评标次数等,设定固定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必要时,招标人可在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提交报名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报名通知,通过比选平台提交参与报名申请,并在比选平台中选定本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名(含)的拟任专职技术人员等。
4.确定中选机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参考比选平台提供的报名机构相关信息,自主确定中选人。严禁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选人。
招标人确定中选人后,比选平台自动生成比选报告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除中选招标代理机构及拟任工作人员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外,招标人确定中选人无需公示理由。
在公示期间发现中选人存在未被记录的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可取消中选人的中选资格,在申请人中另选他人;继续选择原中选人的,应公示选择理由。
(五)签订代理合同。中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选人应在比选平台采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需对合同内容另行作出约定的,可通过比选平台签署补充协议。
中选人拒签合同或合同签订后不能实际履行的,招标人可在原申请人中另行选择中选人或重新比选招标代理机构。
(六)确认类似业绩。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招标人在比选平台上进行确认后,该次招标代理业绩作为类似业绩。
(七)自主处理争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比选活动的参与主体,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比选活动及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履职评价
(八)完善信息登记。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比选平台中真实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人员资格信息等。企业类似业绩和人员类似业绩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准。
(九)加强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相关行业领域评价要求。
(十)开展履约评价。招标人可通过比选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好”“中”“差”三类。招标人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为“中”。评价结果在比选平台中公示,公示期为3年。
(十一)加强专业技术能力评价。适时组织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比赛成绩在比选平台中展示。
(十二)公示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在比选平台中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前述行为的认定,以本通知生效后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为准。不良行为公示期自在比选平台中公示之日起计算,第一次公示期为1年,第二次公示期为2年,第三次及以上公示期为3年。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
(十三)真实准确填报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比选平台上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在平台公示且不可撤销。
(十四)细化代理业绩分类。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称为类似业绩,具体分为20类进行填报:1.房屋建筑类;2.市政类;3.公路类;4.铁路类;5.民航类;6.水运(含港口)类;7.水利类;8.能源类;9.邮电通信类;10.城市轨道类;11.矿产冶金类;12.信息网络类;13.工业制造类;14.桥梁类;15.农业综合类;16.环保工程类;17.土地整理类;18.地质灾害防治类;19.生态保护修复类;20.其他类。
(十五)规范业绩沿用和转换。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时,合并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后,不能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类似业绩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专职技术人员类似业绩。专职技术人员3年内完成3个类似业绩后,可成为项目负责人,相关个人类似业绩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在原单位完成的人员类似业绩可继续沿用。
(十六)规范职业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拟任人员资格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业分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设定的职称中选择与工程招投标有关的职业资格、职称作为拟任人员资格。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
(十七)压实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法对所监督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比选平台的建设、运维。
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通知生效前,招标人通过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直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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